本报讯 5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强核电厂建设运行全寿期管理,规范做好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保障核电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发布内容,《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则上以实现厂址无限制开放和使用为最终目标。
退役是核电厂运行的最后阶段,也是核电厂全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核电机组总体较新,尚处于“青壮年”阶段,距离首台机组退役还有近20年时间,但考虑到核电厂退役工作持续周期长、技术要求高、资金需求大,需加强统筹谋划和统一安排,科学、高效、有序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办法》,旨在加强顶层设计,提前谋划布局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
《办法》表示,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科学有序、责任落实、保障有力的原则,从法规标准、资金管理、技术装备、人才队伍等方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障核电厂退役需求。
在主体责任划分方面,《办法》指出,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负全面责任。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统筹管理所属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
《办法》同时明确了核电厂在设计、建造、运行等阶段需要开展的退役准备工作,要求核电厂记录机组改造和维修活动中获得的关于受污染或被活化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信息,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核电厂运行期满前编制完成最终退役计划。
“《办法》有利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核电厂建设运行全寿期管理,也有利于提升核电社会形象,增强公众信心。”上述负责人表示,特别是对核电厂退役费用提取标准作出原则规定,即总量按照核电项目决算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要求企业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每5年评估一次,动态调整提取率,可指导企业科学估算核电厂退役费用,规范开展退役费用提取工作。
据悉,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加强政策宣贯,指导各核电集团、营运单位准确把握《办法》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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